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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上網行爲的規範,從網絡安全法方面看“上網行爲管理”

-0001-11-30

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,明确規定公民上網行爲規範:

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,促進網絡接入普及,提升網絡服務水平,爲社會提供安全、便利的網絡服務,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。

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危害網絡安全,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、榮譽和利益,煽動颠覆國家政權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,煽動分(fēn)裂國家、破壞國家統一(yī),宣揚恐怖主義、極端主義,宣揚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,傳播暴力、淫穢色情信息,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,以及侵害他人名譽、隐私、知(zhī)識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。

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、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、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;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、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、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、工(gōng)具;明知(zhī)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,不得爲其提供技術支持、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。

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,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。

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爲負責,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,傳授犯罪方法,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(wù)品、管制物(wù)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、通訊群組,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,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(wù)品、管制物(wù)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。

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(diàn)子信息、提供的應用軟件,不得設置惡意程序,不得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。

電(diàn)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(xià)載服務提供者,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,知(zhī)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爲的,應當停止提供服務,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,保存有關記錄,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。

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,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、通訊群組,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,尚不構成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(xià)拘留,可以并處一(yī)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(xià)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(xià)拘留,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(xià)罰款。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、通訊群組。

單位有欠款行爲的,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(xià)罰款,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(yuán)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(yuán)依照前款規定處罰。

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。

第七十一(yī)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爲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,并予以公示。

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,給他人造成損害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違反本法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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